天山網訊(記者劉建東 通訊員虎文生報道)用工合同無效,但用工事實存在,打工者和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能得到法律認可嗎6月4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依法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新疆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1年4月1日,58歲的米東區居民蔡某為應聘新疆某公司的保安職位,將自己的實際年齡虛報為55歲,並提供了虛假證明材料,後被該公司聘用為保安,並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後,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21日,蔡某突發疾病死亡。蔡某的兒子小蔡要求新疆某公司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新疆某公司以發現蔡某虛報年齡為由,認定公司與蔡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拒絕承認蔡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014年2月24日,烏魯木齊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小蔡和新疆某公司的共同申請,裁決蔡某與新疆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該公司不服裁決,於2014年4月上訴至烏市米東區人民法院。4月10日,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新疆某公司認為蔡某在應聘時採取欺詐手段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該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所以,請求確認蔡某與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
  小蔡稱,其父親與新疆某公司的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關於勞動合同成立的要件。其父蔡某與原告形成的是一種事實勞動關係。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米東區人民法院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本案中,原告新疆某公司與蔡某簽訂的勞動合同雖因蔡某採取欺詐手段而導致合同無效。但自蔡某被原告招用之日至蔡某死亡之日間,蔡某始終處於與原告的事實勞動關係狀態。蔡某與原告勞動關係存在與否不應受雙方勞動合同效力的影響。因此,應當認定蔡某與原告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原告新疆某公司與蔡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駁回原告新疆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法院審理一起勞務關係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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