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濟峰(冠縣紀委)
  持續兩年多的“習式反腐”成績卓著,出台“八項規定”、反對“四風”、加強中央巡視組巡視……十八大以來,中央始終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50多名省部級以上高官落馬,一大批腐敗分子被清除出黨員幹部隊伍,並受到黨紀國法的懲罰。
  在打貪反腐成績斐然的同時,中國社會的另一種聲音則變得愈加強烈,那就是對建立反腐長效機制的呼喚。一批身居高位的貪腐高官的被曝光,以及諸如山西省委常委班子中大比例的違紀貪腐,更觸發了全社會的反思,如何建立起反腐長效機制呢?
  從歷史來看,黨的反腐敗鬥爭,先後開展過運動式反腐和權力式反腐。運動式反腐,這種群眾運動的反腐敗手段有積極的一面,就是充分發揮了群眾監督、社會監督的優勢,但是,問題也顯而易見,就是對腐敗現象所掩藏的社會深層次問題關註不夠,沒有及時解決,運動過後,腐敗現象又死灰復燃。
  權力式反腐就是依靠權力進行反腐,基本上都是依靠領導人的決心和態度來反腐敗。它的好處就是比較便捷、靈敏、高效,但是它也存在著弱點,具有不固定性。領導者改變,反腐敗的政策也會隨著改變,領導者的註意力變化,也會影響反腐敗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使反腐敗工作具有較大的隨意性。而依法反腐則具有長效、穩定、約束力強等優點,因此,要使反腐敗工作真正取得成效,並持之以恆、不受干擾地進行下去,就必須把反腐敗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通過制定和實施法律,限制和規範公權力行使的範圍、方式、手段、條件和程序,使公權力執掌者不能腐敗、不敢腐敗,從而達到減少和消除腐敗的目標。
  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作為主題,具體到反腐就是依法反腐、依法懲貪,相信四中全會將進一步樹立憲法法律權威,建立科學的法律規範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通過依法治腐,反腐將從“不敢腐”進入“不能腐”階段。
  本報記者 張躍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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